國家動力局印發《國家動力局行政處JIUYI俱意翻修設計罰案件案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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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輸配電網獲悉,1月5日,國家動力局發布關于印發《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告訴。

《規定》明確,《案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稽察案件案由表(試行)〉的告訴》(辦稽察〔2010〕80號)即行廢止。在執行中遇有主要問題請及時報告。

原文如下:

國家動力局關于印發《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的告訴

國能發監管規〔2023〕86號

各司,各派出機構,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已經2023年12月13日國家動力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告訴如下。

一、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行政處罰案件案由是對案件性質認定的高度歸納綜合,是國家動力局對行政處罰案件治理的主要手腕。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以案件案由為切進點,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的過程化治理,不斷強化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切實進步行政執法效能。

二、系統把握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行政處罰案件案由共分七類三級,下一級案由是上一級案由的分類細化,選用方式出現在家鄉的社區裡。宋微神色平靜地回答:「出了是從最低級起適用,低級中沒有適合的,再選用高一級。《案由規定》第一、二牙醫診所設計、三、五章由國家動力局機關單獨適用,第六章“四、違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有關規定”、第七章“三、違反叛電站年夜壩平安治理有關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由派出機構單獨適用。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系統把握案件案由及其法令依據,著力晉陞行政執法任務程度。

三、規范應用行政處罰案件案由。相關部門(單位)、各派出機構要嚴格依照《案由規定》列明的行政處罰案件案由開展行政處罰任務。案由原則上要前后分歧,實際案由與立案案由分歧的應及時變更,結案歸檔應以實際案由為準。個案觸及多個案由的,應用時應根據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選擇一種或許一種以下行為進行表述;統一案件中存在兩個以上無包括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并列應用多個案由。此外,《案由規定》是對現有行政處罰案件案由的梳理匯總,不作為行政處罰任務的職責依據。

《案由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稽察案件案由表(試行)〉的告訴》(辦稽察〔2010〕80號)即行廢止。在執行中遇有主要問題請及時報告。

國家動力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1、《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

2、《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修訂說明

3、《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政策解讀

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案件法令法規適用和分類治理,統一確定案由,按照《電力法》《可再生動力法》《平安生產法》《行政處罰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宋微愣了一下,隨後抿著嘴笑道:「陳居白,你真笨。」治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等法令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動力局權力和責任清單》《國家動力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2020年版)》,結合國家動力局行政處罰任務實際,對行政處罰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章 違反動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治理規定類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治理條例》第18條)

二、未依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治理條例》第18條)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腕獲得項目核準文件(《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治理條例》第18條)

第二章違反電力行業治理規定類

一、電力建設項目不合適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電力法》第62條)

二、電力建設項目應用國家明令裁減的電力設備和技術(《電力法》第62條)

三、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許變更供電營業區(《電力法》第63條)

(一)未依照規定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電力供應與應用條例》第38條)

(二)私行伸進或許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電力供應與應用條例》第38條)

(三)私行向外轉供電(《電小姑娘抬頭,看到貓才明白過來,放下手機指了指桌力供應與應用條例》第38條)

四、拒絕供電或許中斷供電(《電力法》第64條)

五、迫害供電、用電平安或許擾亂供電、用電次序(《電力法》第65條)

六、未經同意或許未采取平安辦法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許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平安(《電力法》第68條)

第三章違反煤炭行業治理規定類

煤礦未依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年夜氣淨化防治法》第102條)

第四章違反石油自然氣行業治理規定類

未對自然氣基礎設施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然氣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治理辦法》第33條)

第五章違反新動力和可再生動力行業治理規定類

未依照規定將合適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進燃料銷售體系,形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掉(《可再生動力法》第31條)

第六章違反電力監管規定類

一、違反電力業務許可有關規定

(一)違反規定未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私行經營電力業務(《電力監管條例》第30條,《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0條)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腕獲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1條)

(三)超越許可范圍或許超過許可刻日從事電力業務(《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2條)

(四)未經同意私行停業、歇業(《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3條)

(五)未在規定的刻日內申請變更(《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3條)

(六)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電力業務許可證或許以其他情勢不符合法令轉讓電力業務許可(《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5條)

二、違反供電服務標準有關規定

(一)沒有才能對供電區域內的用戶供給供電服務并形成嚴重后果(《供電監管辦法》第6條、第33條)

(二)未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用戶供給供電服務(《電力監管條例》第32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5條,《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

1.供電質量不合適規定(《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7條)

2.電壓監測不合適規定(《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8條)

3.未依照規定保證供電平安(《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9條)

4.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電力社會廣泛服務義務(《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0條)

5.未依照規定辦理用電業務(《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1條)

6.未依照規定向用戶受電工程供給服務(《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2條)

7.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停電、限電或許中斷供電(《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3條)

8.未依照規定處理供電毛病(《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4條)

9.未依照規定實行緊急供電義務(《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5條)

10.未依照規定處理用電投訴(《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16條)

(三)未依照國家有關本錢的規定核算本錢(《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21條)

(四)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不合適規定(《供電監管辦法》第34條、第24條)

(五)違反公正、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規定(《供電監管辦法》第35條、第18條)

1.無正當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供電監管辦法》第18條)

2.對躉購轉售電企業合適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許遲延接進系統(《供電監管辦法》第18條)

3.違反市場競爭規則,養生住宅以不正當手腕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許排擠競爭對手(《供電監管辦法》第18條)

4.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中醫診所設計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資料供應單位(《供電監管辦法》第18條)

三、違反電力市場監管有關規定

(一)不遵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監管條例》第31條)

1.未按規定辦理電力市場注冊手續(《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2.供給虛假注冊資料(《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3.未實行大直室內設計電力系統平安義務(《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4.有關設備設施不合適國家、行業標準(《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5.行使市場操縱力(《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6.存在不正當競爭、通同報價等違規買賣行為(《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7.不執行調度指令(《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二)發電廠并網不遵照有關規章、規則(《電力監管條例》第31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三)電網互聯不遵照有關規章、規則(《電力監管條例》第31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4條)

(四)不向從事電力買賣的主體公正、無歧視開放電設計家豪宅力市場(《電力監管條例》第31條)

(五)不依照規定公正開放電網(《電力監管條例》第31條)

(六)違反規定,不依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買賣(《電力監管條例》第33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1.未依照規定辦理電力市場注冊(《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2.未依照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電力市場買賣(《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3.未依照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4.未執行電力調度規則(《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5.未依照規定對電力市場進行干預(《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6.泄露電力買賣內幕信息(《電力監管條例》第33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6條)

(七)違反可再生動力消納有關規定(《可再生動力法》第29條,《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監管辦法》第20條)

1.未依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形成可再生動力發電企業經濟損掉(《可再生動力法》第29條)

2.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許未及時建設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接進工程(《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監管辦法》第20條)

3.拒絕或許阻礙與可再生動力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監管辦法》第20條)

4.未供給或許未及時供給可再生動力發電上網服務(《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監管辦法》第20條)

5.未優先調度可再生動力發電(《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動力電量監私人招待所設計管辦法》第20條)

四、違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有關規定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許供給虛假申請資料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2條)

(二)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腕獲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3條)

(三)轉包或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4條)

(四)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許以其他情勢不符合法令轉讓許可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4條)

(五)違反規定未獲得許可證或許超出許可范圍,不符合法令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5條)

(六)在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嚴重以上生產平安變亂或許嚴重質量責任變亂(《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6條)

(七)未依照規定辦理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7條)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發包給未獲得許可證或許超出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的單位或許個人(《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8條)

(九)發現未獲得許可證或許超出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單位或許個人,未依照規定及時報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8條)

五、不共同監管機構依法實行職責

(一)供給虛假或許隱瞞主要事實的文件、資料、信息(《電力監管條例》第34條,《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4條,《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第16條,《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23條,《供電監管辦法》第37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9條,《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第28條,《電力平安生產監督治理辦法》第36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平安監督治理辦法》第44條,《電力靠得住性治理辦法(暫行)》第62條)

(二)未依照規定表露、公開、報送信息或表露虛假信息(《電力監管條例》第34身心診所設計條,《電力市場監管辦法》第37條,《電力企業信息表露規定》第16條,《供電監管辦法》第37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平安監督治理辦法》第44條,《電力靠得住性治理辦法(暫行)》豪宅設計第62條)

(三)拒絕或許阻礙依法實行職責(《電力監管條例》第34條,《電力業務許可證治理規定》第44條,《電力監管機構現場檢查規定》第16條,《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23條,《供電監管辦法》第37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治理辦法》第39條,《電力平安生產監督治理辦法》第36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平安監督治理辦法》第44條,《電力靠得住性治理辦法(暫行)》第62條)

第七章違反電力平安監督治理規定類

一、違反電力平安生產監督治理有關規定

(一)違反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有關規定(《平安生產法》第92條)

1.出具掉實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報告

2.租借、掛靠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資質

3.出具虛假平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報告

(二)未依照規定保證平安生產資金投進(《平安生產法》第93條)

1.未依照規定保證平安生產資金投進導致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

2.未依照規定保證平安生產資金投進導致發生生產平安變亂

(三)未實行法定平安生產治理職責

1.未實行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法定平安生產治理職責(《平安生產法》第94條)

2.未實行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法定平安生產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平安變亂(《平安生產法》第95條、115條,《電力平安變亂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0條,《生產平安變亂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8條)

3.未實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法定平安生產治理職責(《平安生產法》第96條)

4.未實行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法定平安生產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平安變亂(《平安生產法》第96條)

5.未實行電力平安生產和五十位參與者開始回答問題,一切都按照她的夢境描治理基礎職責(《電力平安生產監督治理辦法》第8條、第35條)

(四)未依照規定設置平安生產治理機構或許配備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注冊平安工程師(《平安生產法》第97條)

(五)違反平安生產培訓、考察規定(《平安生產法》第97條)

1.對重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治理人員未依照規定經考察及格

2.未依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調派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平安生產教導和培訓

3.未依照規定如實告訴從業人員、被調派勞動者、實習學生有關平安生產事項

4.未如實記錄平安生產教導和培訓情況

5.對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未依照規定經專門平安作業培訓并獲得相應資格

(六)未依照規定制訂生產平安變亂應急救濟預案或許不決期組織演練(《平安生產法》第97條)

(七)違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平安生產治理規定

1.未依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平安評價(《平安生產法》第98條)

2.未依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平安設施設計(《平安生產法》第98條)

3.未依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侘寂風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平安設施設計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平安生產法》第98條)

4.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依照同意的平安設施設計施工(《平安生產法》第98條)

5.在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許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完工投進生產或許應用前,平安設施未經驗收及格(《平安生產法》第98條)

6.未依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樂齡住宅設計建設項目施工進行平安治理(《平安生產法》第103條)

7.倒賣老屋翻新、出租、出借、掛靠或許以其他情勢不符合法令轉讓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資質(《平安生產法》第103條)

(八)違反平安生產設備、設施治理規定(《平安生產法》第99條)

1.未在有較年夜危險原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平安警示標志

2.對綠設計師平安設備的安裝、應用、檢測、改革和報廢不合適國家標準或許行業標準

3.未對平安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按期檢測

4.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平安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許改動、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5.未為從業人員供給合適國家或許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6.在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東西,以及觸及人身平安、危險性較年夜的陸地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投進應用前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及格并獲得平安應用證或許平安標志

7.應用應當裁減的危及生產平安的工藝、設備

(九)違反危險物品、嚴重危險源、危險作業平安生產治理規定

1.未經依法同意私行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應用危險物品或許處置危險物品(《平安生產法》第100條)

2.未樹立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應用危險物品或許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專門平安治理軌制、未采取靠得住的平安辦法(《平安生產法》第101條)

3.未對嚴重危險源登記建檔,未進行按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訂應急預案,或許未告訴應急辦法(《平安生產法》第101條)

4.未設定專門人員對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平安治理(《平安生產法》第101條)

(十)未樹立平安風險分級管把持度或許未依照平安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辦法(《平安生產法》第101條)

(十一)違反變亂隱患治理規定

1.未將變亂隱患排查管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許未向從業人員通報(《平安生產法》第97條)

2.未樹立變亂隱患排查管理軌制,或許未依照規定報告嚴重變亂隱患排查管理情況(《平安生產法》第101條)

3.未采取辦法打消變亂隱患(《平安生產法》第102條)

(十二)違反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許出租平安生產治理規定(《平安生產法》第103條)

1.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許出租給不具備平安生產條件或許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許個人

2.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平安生產治理協議

3.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治理職責

4.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平安生產統一協調、治理

(十三)違反統一區域作業平安生產治理規定(《loft風室內設計平安生產法》第104條)

1.未依照規定簽訂統一區域作業平安生產治理協議

2.未指定專職平安生產治理人員對統一區域作業進行平安檢查與協調

(十四)違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平安生產治理規定(《平安生產法》第105條)

1.將生產、經營、儲存、應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舖、倉庫與員工宿舍設置在統一座建筑內

2.違反員工宿舍與生產、經營、儲存、應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舖、倉庫的平安距離請求

3.未在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設有合適規定的出口、分散通道

4.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許員工宿舍出口、分散通道

(十五)訂立免去或許減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平安變亂傷亡依法承擔責任的協議(《平安生產法》第106條)

(十六)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平安生產法》第108條)

(十七)未依照規定投保平安生產責任保險(《平安生產法》第109條)

(十八)違反生產平安變亂報告、調查、處置規定

1.在發生生產平安變亂時不當即組織搶救(《平安生產法》第110條、115條,《電力平安變亂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第27條,《生產平安變亂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5 TC:jiuyi9follo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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